原告余仁明被告扬州市老凤凰桥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原告余仁明,男,汉族,1965年9月6日出生,扬州市维扬区剑南五香牛肉店业主,住扬州市凤凰新村1幢103室。
委托代理人万江山,江苏扬州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老凤凰桥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凤凰桥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凤凰桥街87—1号。
法定代表人沈长林,经理。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余仁明自1989年开始在扬州市凤凰桥街经营五香牛肉、牛肉汤等食品,2001年5月,扬州市维扬区工商局核准登记了原告经营的“扬州市维扬区剑南五香牛肉店”的企业名称,注册登记字号为“剑南”。2004年3月,被告老凤凰桥公司成立,其住所地为扬州市凤凰桥街87-1号。2004年10月,被告在扬州市双桥路13号开设双桥路分公司,其经营范围为熟食牛肉、盐水鹅等。老凤凰桥公司双桥路分公司的店面及户外宣传招牌上突出使用了“凤凰桥”和“剑南”字样,并标注“TM”符号,同时印有牛肉汤、酱牛肉的商品名称。被告老凤凰桥公司于2004年4月5日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老凤凰桥”和“剑南”商标,2004年5月13日,该局向被告发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告知被告此商标的注册申请已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被告老凤凰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剑南”文字对外进行广告宣传;
二、其他无争议;
三、本案诉讼费850元,双方当事人各半承担425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42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子平
审 判 员 姚 江
代理审判员 李志平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