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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5)昆民六初字第42号

2010-08-15 22: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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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萍,女,1978年11月14日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系个体工商户昆明市五华区哈鲜族鲜果店业主,住昆明市翠湖东路2号2单元101号。身份证号:341126781114002。
委托代理人梁子红,男,住昆明市佴家湾41号,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敖桂珍,女,汉族,1949年12月27日生,昆明市官渡区人,住昆明市官渡区金马寺市水利水电规划设计处。身份证号:530111491227086

被告杨茜,女,汉族,1974年2月25日生,昆明市官渡区人,住昆明市官渡区金马寺市水利水电规划设计处,身份证号:530111197402250820

案由: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原告高萍诉被告敖桂珍、杨茜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萍诉称:原告于2004年3月26日与被告敖桂珍签订《哈鲜族[Fresh]木瓜牛奶加盟契约书》,约定被告敖桂珍向原告给付3万元加盟金,取得哈鲜族注册商标及名称2004年3月26日至2007年3月25日的使用权,被告杨茜作为连带保证人。合同订立后,被告敖桂珍在五华区祥云街美食城内开起了以哈鲜族为店名、商品名的鲜果店经营获利。但自合同签定近1年的时间被告敖桂珍拒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向原告给付相应的合同金额。为了保护原告的权益,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2、被告停止使用哈鲜族商品名和店名。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原告高萍与被告敖桂珍、杨茜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哈鲜族[Fresh]木瓜牛奶加盟契约书》的加盟合同。

二、 被告敖桂珍、被告杨茜停止使用哈鲜族商品名和店名。

三、 被告敖桂珍、被告杨茜承担本案1000元的诉讼费用。

四、 被告敖桂珍、被告杨茜支付原告高萍3000元补偿,原、被告即放弃基于《哈鲜族[Fresh]木瓜牛奶加盟契约书》所约定内容提起的所有诉讼。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蔺以丹

代理审判员     李  伟

代理审判员     徐  群


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