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德尔电器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正德商业有限公司、江门市千洋贸易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健明电器厂商标侵权纠纷
原告广东德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工业开发区第三区一号。
法定代表人贺发民,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高占元,深圳市顺天达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胡卫清,深圳市顺天达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
被告中山市正德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小榄工业大道33号。
法定代表人颜泽权,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王礼靖,江门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商标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李林辉,江门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职员。
被告江门市千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东华一路38号。
法定代表人黄达威,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李静染,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王意逢,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健明电器厂,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三牙大桥侧。
法定代表人伍锦垣,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王礼靖,江门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商标代理人。
原告广东德尔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正德商业有限公司〔(2006)江中法民四初字第4号〕、诉被告江门市千洋贸易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健明电器厂〔(2006)江中法民四初字第5号〕商标侵权纠纷两案,本院于2005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山市正德商业有限公司、江门市千洋贸易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健明电器厂赔偿原告广东德尔电器有限公司损失80000元;
二、原告广东德尔电器有限公司书面授权同意被告中山市正德商业有限公司、江门市千洋贸易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健明电器厂出口被江门海关扣留的价值25116.48美元共5544台、价值13824美元共4608台涉案产品;被告中山市正德商业有限公司、江门市千洋贸易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健明电器厂支付原告广东德尔电器有限公司“NOWAKE”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10000元;
三、原告广东德尔电器有限公司许可被告中山市正德商业有限公司、江门市千洋贸易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健明电器厂在2006年7月1日至2009年7月1日期间继续使用“NOWAKE”注册商标出口产品至国外;被告中山市正德商业有限公司、江门市千洋贸易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健明电器厂按申报海关出口货物总值的2%支付给原告广东德尔电器有限公司“NOWAKE”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具体许可使用协议由双方于2006年8月1日之前自行签订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被告中山市正德商业有限公司、江门市千洋贸易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健明电器厂于2006年8月1日前自愿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回对“NOWAKE”注册商标的撤销申请;
四、原告广东德尔电器有限公司自愿放弃(2006)江中法民四初字第4、5号两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2006)江中法民四初字第4、5号两案的保全费共3165元、诉讼费共12040元合计15205元,原告广东德尔电器有限公司负担7602元,被告中山市正德商业有限公司、江门市千洋贸易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健明电器厂负担7603元。
上述协议中,一、二、五项各方在2006年7月10日之前相互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 平 惠
审 判 员 肖 庆 文
审 判 员 吴 拥 军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超 源
书 记 员 赵 文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