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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5)宁民三初字第188号

2010-08-15 22: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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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江苏黑松林粘合剂厂,住所地在江苏省泰兴市黄桥镇永丰桥北路。
    法定代表人刘鹏凯,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程化铭,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家华,南京宗和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被告南宝树脂(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昆山市经济开发区昆嘉路600号。
    法定代表人黄庆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依星,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商标权侵权纠纷
    原告江苏黑松林粘合剂厂(以下简称黑松林厂)与被告南宝树脂(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宝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被告南宝公司向原告黑松林厂赔礼道歉,并向原告黑松林厂一次性支付人民币三十六万元作为赔偿。此赔偿数额包括因被告南宝公司涉案行为给原告黑松林厂造成的侵权损失,以及原告黑松林厂因本案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调查取证等费用。被告南宝公司保证不再侵犯原告黑松林厂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原告黑松林厂与被告南宝公司就“老木匠”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就此了解。
    本案诉讼费1101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11210元,由原告黑松林厂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兵兵
    审 判 员 夏 雷
    代理审判员 徐 新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忆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