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铭仕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湄池铭仕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周萍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杜,浙江四海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天生,男,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店口镇湄池铭仕路29号,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铭仕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湄池铭仕路31号。
法定代表人:冯剑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晓光,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商标权属纠纷
原告为商标注册证号分别为第818354、1334529、1448049、1451530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2005年6月原告对第818354号注册商标进行续展时,发现原告的上述四个注册商标之注册人已经成了被告。原告认为其从未将该四个商标转让给被告,被告取得上述注册商标没有合法依据,故诉请被告返还其四个注册商标,承担办理返还手续的全部费用,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浙江铭仕管业有限公司返还给原告浙江铭仕机械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号分别为:第818354、1334529、1448049、1451530号的注册商标;
二、原告浙江铭仕机械有限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国家商标局办理相关转移登记手续,由被告浙江铭仕管业有限公司予以配合;
三、被告浙江铭仕管业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浙江铭仕机械有限公司办理商标转移相关手续费用53000元,款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在支付款项时,由原告交付被告相关手续费用的发票);
四、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实支费80元,由被告浙江铭仕管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钱长龙
审 判 员 黄信康
审 判 员 袁小梁
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骆俊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