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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5)莆民初字第38号

2010-08-15 22: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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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厦门三圈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机电工业区三圈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沈沂,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进清,男,196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福建省厦门市杏林区杏前路106号。
    被告莆田市涵江区兴旺百货经销部,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副食品批发城C4Z幢5开间。
    负责人余文建,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凌星,福建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纠纷。
    原告厦门三圈日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涵江区兴旺百货经销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纠纷一案,原告认为被告在市场上销售假冒原告名称的假冒“三圈”电池,致使原告的销售量大幅度下降,请求被告:(1)停止销售假冒其注册商标“三圈”牌电池;(2)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对原告的影响;(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及调查案件费和代理费;(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莆田市涵江区兴旺百货经销部应赔偿给原告厦门三圈日化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7990元。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10元,由被告莆田市涵江区兴旺百货经销部承担。
    以上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王诺
    代理审判员 陈福元
    代理审判员 陈志华
    二○○五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黄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