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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5)东民三初字第5号

2010-08-15 22: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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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东营市洁源化学清洗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广饶县瑢洁化学清洗有限责任公司、汪顺平
 

原告东营市洁源化学清洗有限责任公司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向广饶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饶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其没有管辖权为由,将本案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营市洁源化学清洗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光辉、王希国,被告广饶县瑢洁化学清洗有限责任公司、汪顺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汪顺平向原告东营市洁源化学清洗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00元(已过付);
二、原告东营市洁源化学清洗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570元,由原告东营市洁源化学清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温刚
审 判 员 梅学芳
审 判 员 巩天绪


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