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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5)徐民三初字第12号

2010-08-15 22: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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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省徐州锻压机床厂被告武健侵害商业经营秘密纠纷一案
 

原告江苏省徐州锻压机床厂。住所地:徐州市铜沛路184号。  
法定代表人张如强,厂长。  
委托代理人汤茂灵,江苏徐州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有权起诉,反诉、应诉等。  
委托代理人郑春田,徐州锻压机床厂法律顾问。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有权起诉、反诉、应诉、撤诉、签收法律文书,接收财产款物等。  
被告武健,男,38岁,汉族,住徐州市黄河南岸小区28-1-501室。  
原告与被告侵害商业经营秘密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武健侵犯江苏省徐州锻压机床厂的商业秘密,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停止侵权行为,即归还江苏省徐州锻压机床厂所有的技术资料;  
二、武健不生产与江苏省徐州锻压机床厂类似的商品;  
三、武健不在任何场合谈论江苏省徐州锻压机床厂;  
四、武健不雇佣江苏省徐州锻压机床厂自今日起的离职员工;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1001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共计13030元由武健负担。  
六、如武健违反本协议,江苏省徐州锻压机床厂有权利维护自身权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艳华
代理审判员 胡慧平
代理审判员 蔡 仑


二○○五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尹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