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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200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24号

2010-08-15 22: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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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洋固城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固城公司)与许浩荣、原审被告广东省顺德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顺德五矿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洋固城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滘工业区伟业路2号。
法定代表人:吴振荣,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兆勇,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和延,男,汉族,1971年3月23日出生,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镇惠乐楼2座703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浩荣,男,汉族,1949年6月18日出生,住所地:中山市小榄镇永宁乡东三村。
委托代理人:吴国勋,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东省顺德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体育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黄兆雄,该司总经理。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洋固城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固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浩荣、原审被告广东省顺德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顺德五矿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佛中法民三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许浩荣作为商标注册人,取得了编号为3071812号的商标注册证,该商标为“KGI”,核定使用商品为第六类,包括金属锁(非电),注册有效期限自2003年5月21日至2013年5月20日止。洋固城公司生产金属锁后,委托顺德五矿公司出口。2003年11月5日,黄埔海关法规处向许浩荣发出货物涉嫌侵权通知书一份,称顺德五矿公司申报出口到巴基斯坦的门锁涉嫌侵犯许浩荣“KGI”商标专用权,货物数量为17400个,价格为38280美元。
中国足彩网:顺德五矿公司是否有出口标识为KGI金属锁的行为。首先,黄埔老港海关出具予原审法院三份证据复印件,该证据加盖有公章并封缄,三份证据分别为货物报关单、货物包装盒、成交确认书,其中货物报关单注明货物的标记唛码为KGI,货物包装盒上的主要部位均有醒目的KGI标识,并且,黄埔海关也向许浩荣发出了货物涉嫌侵权通知书,告知该批货物涉嫌侵犯许浩荣的KGI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告知了许浩荣可以选择行政处理的方式,顺德五矿公司、洋固城公司虽然对此不予确认,但并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反驳,故原审法院确认顺德五矿公司出口了有KGI标识的金属锁,货物数量为17400个,价格为38280美元。
中国足彩网:洋固城公司是否有生产标识为KGI的金属锁的行为。在原审法院庭审过程中,顺德五矿公司、洋固城公司承认洋固城公司曾生产过金属锁并委托顺德五矿公司出口,而顺德五矿公司、洋固城公司虽然否认生产过标识为KGI的金属锁,但又确认本案争议的货物系顺德五矿公司报关出口,并且没有否认洋固城公司为货物出口的委托人,同时因为洋固城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并不能证实其没有生产过KGI金属锁,故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及原审法院前述认定,应当认定洋固城公司生产该批金属锁后委托顺德五矿公司出口。
中国足彩网:许浩荣支付的律师费及调查费。因许浩荣提供的发票虽然系由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向其开具,但并没有相关委托合同予以佐证,故不能证实该费用确为本案而支出。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商标侵权纠纷。KGI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许浩荣作为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第一项规定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第二项规定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本案涉讼金属锁与KGI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中的金属锁为同样的商品,该金属锁使用了KGI商标,因此,洋固城公司生产该金属锁以及顺德五矿公司出口该金属锁的行为均侵犯了许浩荣的KGI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因洋固城公司、顺德五矿公司并未就各自在侵权行为中的具体行为进行陈述,也未就各自具体行为需承担的责任进行答辩,同时,顺德五矿公司在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也未举证证实其行为属出口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金属锁以及该金属锁属合法取得,故结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陈述,应确定洋固城公司及顺德五矿公司的行为属共同侵权行为,其应承担共同责任。因许浩荣并未能举证证实顺德五矿公司、洋固城公司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益,也未能举证证实其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故原审法院根据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侵权物品的数量、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等情节确定赔偿数额为10万元。对于许浩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因其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不充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顺德五矿公司、洋固城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许浩荣的KGI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顺德五矿公司、洋固城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许浩荣赔偿损失十万元,逾期支付的,则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许浩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760元,由顺德五矿公司、洋固城公司共同负担。因该诉讼费用已由许浩荣预交,顺德五矿公司、洋固城公司应于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时将应负担的费用一并支付与许浩荣,原审法院不再另行收退。
洋固城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许浩荣的全部诉讼请求。许浩荣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许浩荣答辩同意原审判决。
本院审理期间,洋固城公司与顺德五矿公司达成协议,双方确认由洋固城公司承担本案一切责任。许浩荣亦同意放弃对顺德五矿公司的索赔要求。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足彩网: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洋固城公司与许浩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洋固城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许浩荣KGI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控侵权产品。
二、洋固城公司自愿赔偿许浩荣75000元,洋固城公司于签收调解书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7520元,分别由洋固城公司负担8760元,许浩荣负担876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王 恒
代理审判员 欧丽华
代理审判员 孙明飞


二○○五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金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