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主题
驰名商标认定一直是商标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驰名商标对企业的价值性需求非常高,但是近些年的驰名商标“按需认定”原则的实践中,引发了非常多的争议和讨论。因此,厘清“按需认定”原则的界定与适用规则,对我国驰名商标制度的完善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该课题研究聚焦驰名商标认定对企业的价值性需求及“按需认定”原则的适用规则,基于《商标法》修订背景,旨在回应企业因驰名商标认定标准趋严而面临的保护困境,探讨如何优化“按需认定”原则的适用,以实现知识产权强保护与市场秩序稳定的双重目标。
(二) 研究背景与研究方法
我国驰名商标制度自2001年《商标法》修订后逐步完善,但实践中曾异化为“荣誉称号”,导致虚假诉讼与行政资源浪费。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确立“按需认定”原则;2013年,《商标法》将其法定化;2021年,《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进一步细化规则。然而,司法实践中“按需认定”的尺度不一、保护范围受限等问题凸显,亟需系统性研究。
该课题采用了如下研究方法:一是实证分析法。选取2018―2023年国内6269份司法判决(商标行政诉讼3487份、民事判决2782份),分类统计未认定驰名商标的主要情形。二是比较研究法。梳理日本、韩国、印度、澳大利亚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与典型案例,总结国际经验。三是文献研究法。结合《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及国内法律解释,解析“按需认定”的法理基础。
(三) 主要内容与观点
1.驰名商标认定的实践困境
通过对我国的驰名商标认定的实践进行分析,发现存在较为窘迫的实践困境。
例如,司法裁量过度限缩较为突出,法院倾向于“能不认则不认”,导致跨类保护范围与商标知名度不匹配。例如,(2021)京行终5820号判决中,法院强调驰名商标保护需以“必要性”为前提,但未充分考量商标显著性与市场声誉的独立价值。
另一实践困境是存在法条转换适用矛盾,部分案件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条款解决争议,导致驰名商标保护弱于普通商标。例如,(2021)京73行初2648号判决中,法院因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未评述驰名主张,损害权利人选择权。
2.对比研究显示,驰名商标认定在其他国家的适用较为常见
在日本的实践中,通过防御商标制度与个案审查,强化驰名商标保护。如“KUMA商标案”中,法院结合商标近似性与申请人恶意,援引《商标法》第四条宣告无效。
在澳大利亚的实践中,以“声誉损害”为核心标准,允许在不类似商品上保护驰名商标。如“Boss Up商标案”中,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基于《商标法》第六十条直接认定被异议商标构成侵权。
3.企业的核心价值性需求
在该课题的研究中,还发现了企业对驰名商标认定具有核心价值性的需求,而不仅仅是一个名头。
例如,涉及品牌竞争力提升。驰名商标是企业商誉与创新能力的集中体现,需通过跨类保护防止淡化。
还有,能够优化企业的维权成本与效益平衡。现行制度下,企业举证负担过重。
(四) 研究结论
在该课题的研究中,结合上述各方面的分析,能够明确得出下述意见和建议:
1. 恢复驰名商标保护范围:明确“按需认定”应包含侵权责任救济之需,避免机械适用导致保护弱化。
2. 强化国际协调:参考日本、澳大利亚经验,细化“商品关联性”判断标准,提升制度透明度。
3. 激发企业活力:通过简化认定程序、降低举证门槛,助力企业以驰名商标为核心参与国际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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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研究专题组
(2024年度研究参与人员)
联合主持人
吴 琼 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
党晓林 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徐初萌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叶秀进 北京德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刘润涛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成员
郝淑杰 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孙庆华 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赵华峰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张 笑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张 芳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沈 绮 广东永华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张善珺 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吴 尧 中国传媒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