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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二等奖研究成果 |《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研究》概要——商标权与商品化权益研究专题组
2026年02月24日来源:中国足彩网
  (一)研究主题
  该研究系统探讨自然人姓名、肖像、声音等人格要素商业化利用中的法律保护问题,重点分析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的权利属性、保护模式及制度完善路径。研究立足数字经济发展需求,结合比较法经验,提出构建中国特色人格标识商品化权保护体系的建议。
  (二) 研究背景与研究方法
  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下,人格标识的商业价值得到前所未有的彰显。从明星代言到虚拟偶像运营,人格要素商业化利用形式不断创新。然而,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仍延续传统人格权保护思路,重点关注精神利益保护,对财产权益的规范明显不足。相关法律规范分散于《民法典》 《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等多部法律中,缺乏系统性协调。特别是在AI技术快速迭代的背景下,声音克隆、虚拟主播等新型侵权形态不断涌现,现有法律框架面临严峻挑战。
  该研究成果采用了多元的研究方法。一是运用比较研究法系统考察美国形象权制度、日本复合保护模式、德国扩展保护路径;二是运用案例研究法深入分析国内外典型判例,包括我国“乔丹案”等代表性案例;三是运用文献研究法梳理国内外学术成果,厘清理论争议与发展趋势。
  (三) 主要内容与观点
  1. 理论基础与比较研究
  人格标识商品化权源于美国“形象权”概念,学界对其法律性质存在三种主要观点:人格权说强调尊严保护,财产权说侧重经济利益,混合说主张双重属性。比较研究发现,美国通过判例法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保护体系,保护范围涵盖各类人格要素;日本采取民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结合的保护路径;德国则通过扩展解释传统人格权来实现保护。
  2. 我国现状与问题
  本文分析了我国目前对自然人姓名、肖像、声音,以及虚拟主播的商品化权保护,对是否有必要创设人格标识商品化权进行了探究。当前我国人格标识商品化权保护存在明显不足:首先,《民法典》虽承认许可使用但未明确财产价值属性;其次,《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范围有限,主要针对经营者混淆行为;再次,《商标法》保护存在明显局限,仅能规制注册商标行为,对未注册商标保护不足,且要求标识具有显著特征, 普通人格标识往往难以满足。司法实践中,“乔丹案”等典型案例暴露出保护标准模糊、裁判尺度不一等问题。
  (四) 研究结论
  人格标识商品化权保护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存在系统性缺陷,需要建立独立的财产权保护模式。该研究建议,明确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的独立法律地位,尝试将人格权的商品化权益列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增设专门保护条款,明确对声音、肖像、姓名等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的法律保护。
  点击下载成果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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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商品化权益研究专题组
(2024年度研究参与人员)
  联合主持人
  魏晓萍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商家泉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成员
  章 琦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倪 琳 上海商学院
  张 波 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周 凡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王清越 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赵明珠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邱 静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王福萍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赵 楠 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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